《惠州十年维权困局:举报申诉共260余件,全无结果》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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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2025/7/21 13: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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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奇闻:《企业人士在惠州维权10年,举报法官和申诉材料共寄出260余件,全无结果》续闻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企业人士范先生报料称:2025年1月8日,《大湾区时报》特派记者前往惠州实地采访后,发表了题为《企业人士在惠州维权10年,举报法官和申诉材料共寄出260余件,全无结果》的报道


   


    维权10年的举报信该新闻发布后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阅读量达数百万人次。遗憾的是,新闻报道没有引起惠州市委市政府及惠州市纪检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被举报涉嫌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的彭某某、杨某某和邱某某等三名法官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与党纪的处分。


    关于范先生对(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15号案(下简称“715号案”)的申诉,由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至今已有7个多月,进度缓慢;关于范先生的举报,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与范先生取得联系,向范先生反馈案件的进展情况,明显存在“压案不查”现象。由于被举报的法官彭某某、杨某某和邱某某曾任或现任惠城区法院重要部门的“一把手”,有理由推断,惠城区法院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和“护犊子”嫌疑。


   


    715判决书


    下列事实大可窥豹一斑:


    一、彭某某曾任惠城区法院监察室主任一职,由惠城区法院督察室调查已然出现管辖冲突和应当回避原则,极易出现“灯下黑”、“包庇护短”等情形,当前的“压案不查”就是最好的证明,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理应提级管辖。


    管辖冲突和回避原则,应当提级管辖。据消息人士称:彭某某在2012年时,被任命为惠城区法院的监察室主任,现在监察室已经改名为督察室,是负责查处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即彭某某同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又是该部门的原“一把手”,按照规定应当提级管辖,却从来没有工作人员向上级汇报和向范先生告知这个情况。


   


    办案阻力干扰明显。根据范先生的邮寄单据显示,其仅仅在2021年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期间,就寄出举报信超80件,至今共计近140件,因自查自纠和属地原则,相关举报均转由惠城区法院督察室处理,可整整四年过去了,期间范先生也多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反映,依然没有任何进度反馈。


    所以,鉴于上述情况,惠城区法院督察室可能存在“灯下黑”、包庇护短等“压案不查”的情形,为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让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级管辖范先生的举报


   


    二、“715号案”不论是审理程序还是认定事实均离谱至极,即便范先生事实理由充分,可申诉进度依然缓慢,举报仍然毫无音信。


    送达程序违法。从“715号案”的《开庭笔录》及《判决书》可明确得知,彭某某法官(案件承办人)在开庭和判决的时候已明知范先生的户籍地址(法定送达地址),却未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和民事判决书,而是送达到一个无效的地址,且还是未按照法律规定穷尽方式进行送达,就采用了公告送达,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范先生的辩论、举证、质证、上诉、申诉等诉讼权利。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错误。从常理而言,连小学生都知道,要叙述清楚一件事情的“六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再从法理来说,民间借贷成立的构件必须满足“借贷合意”和“完成交付”,而彭某某法官在审理“715号案”时,在范先生缺席(未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相关文书),仅凭原告的“孤证”(全案唯一证据《借条》)和原告对借贷经过“一问三不知”的情况下,无须原告补充材料佐证借贷关系,甚至连个说明都不用补充,根本达不到常理和法理对借贷事实的要求,可彭某某法官却径行判决范先生偿还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已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并充分显现了彭某某法官(案件承办人)未正确履行职务,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审理裁判案件,其作为资深的审判人员,却如此“草率”,极可能与715号案的原告存在“利益输送”,已涉嫌玩忽职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受贿罪等犯罪。


   


    原告对借贷经过“一问三不知”的情况


    三、被举报的三名法官中有两人担任重要岗位,当前,彭某某等法官屡告不倒,“715号案”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仍无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系彭某某等法官仍利用职权及相应影响力造成的,相关的“人情”、“关系”极可能干预审判委员会的正常职能工作,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被举报人彭某某的职务是惠城区人民法院现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民二庭原庭长、监察室(现名督察室)原主任。另一被举报人杨某某退休前的职务是惠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民一庭原庭长。两人均现任和曾任重要部门“一把手”,在惠城区法院有极大的影响力,即位高权重和“根深蒂固”。


    经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到彭某某法官主管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是负责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司法公开、审判经验总结等工作。


    还了解到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有恪守司法公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和使命。


    专业人士评价:假设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利用其职权和相应影响力干预申诉人的申诉,那类似范先生这样的申诉人维权将困难重重,因为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必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而审判管理办公室又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审委会秘书及专职记录员工作,包括会前准备及会议记录工作等等,假设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为掩盖其过去错误的“别有用心”,完全可以将审判委员会就是否对范先生的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讨论,安排在有充足“自己人”(被举报的法官利用职权和相应影响力笼络的“小圈子”)的时间召开,届时的审判委员会所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则和使命可能难以体现。


    至今,存在明显错误的“715号案”让范先生被执行长达13年,也致使范先生维权11年,已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现家庭分崩、事业破产、深陷牢笼,生活陷入无尽的困境。同时,长年的申诉无果和涉嫌的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等未被查处已严重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让范先生及相关读者对法律的信任产生了动摇。


   


    大湾区时报


    综上,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群众守护好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可在广东省惠州市的范先生却申诉11年,举报4年全无结果,地方出现的这股可能的司法勾结,狼狈为奸,环环相扣,欺压百姓的腐败势力不除,公平正义难以伸张。本网站呼请惠州市党委、纪委、政法委、法院应对当事法官涉嫌的枉法裁判、玩忽职守、受贿等恶行作提级管辖,并查证核实;并对范先生的申诉作公正客观的审查,当前负责审查的惠城区法院应贯彻落实惠州市委巡察组提出“提高正义兑现时效”和“要抓住“关键少数”,提升司法工作质效”的意见建议,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


    范先生表示,“715号案”是程序违法、证据缺失、事实扭曲的缺席判决,是不服人心,难以服判的,其只恳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能公平公正公开的与原告就民间借贷纠纷对簿公堂,依法对案件事实行使辩论、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还表示,如果上述情况没有得到改善的话,本人还会依法向人大、媒体、广大人民群众继续陈情,依法请求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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